专利有效保护期限(专利权的生效日期和保护期限)

专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这里的申请日为实际申请日,不是优先权日。而国际申请进入我国的,申请日不是进入日,而是国际申请日。专利的生效日期为授权公告日,而不是从申请日计算。即一件专利申请获得保护的日期,和保护期限起算日是两个概念,务必不要混淆。

《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当一件专利申请被公告授权后,专利权人享有了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可以要求实施其专利权的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或者通过诉讼或行政程序控告他人侵权等。

因为我国的发明专利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其18个月后即行公布,或者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布。而公布后还要经过实质审查,总的下来可能需要3年左右的时间,那么在公布后到授权期间如果有人抄袭申请人的发明,那对申请人来说太不公平。因此《专利法》第13条规定了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期,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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