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培训师管理条例最新(兼职培训师管理条例全文)

兼职培训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稳定、高素质的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队伍,加强对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的管理,保障培训效果和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集团公司培训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根据《XXX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的认证与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是指根据集团公司培训规划及培训体系建设的要求,经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认证小组的认证,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讲授课程的讲师。

第二章 兼职培训师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应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一)高度认同集团公司企业文化,有责任心,品德高尚,能为人师表;

(二)专业知识丰富,有较强的实践经验;

(三)有很强的书面与口头表达能力、心理素质好、协调应变能力强;

(四)本人愿意从事兼职培训师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高管人员、分(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职能部室经理和副经理、资深技术和管理人员等有优先担任兼职培训师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类兼职培训师的特殊要求

(一)有关集团公司战略规划、企业文化方面的兼职培训师应由集团公司高管人员、主管部门经理、主管部门专职培训人员担任;

(二)有关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方面的兼职培训师应由人力资源部或者其它政策制定部门的相应岗位人员或者专职培训人员担任;

(三)有关产品、专业技能和通用技能方面(如产品介绍、市场运作、客户服务、内部信息网使用、会议管理、时间管理、演讲技巧等课程)的兼职培训师,由相关单位和部门选派专业人员或者培训专职人员担任。

第三章 兼职培训师的选拔、培训、认证和聘任

第七条 集团公司成立专门的兼职讲师认证小组(以下简称“认证小组”),认证小组的常设机构设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培训主管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兼职培训师认证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一)认证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的高管人员担任,成员包括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各单位人力资源部经理及特聘专家等;

(二)认证小组主要负责直接指定兼职培训师和组织对兼职培训师候选人的选拔、培训、认证、聘任及考核等。

第九条 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的直接指定

(一)集团公司高管人员、职能部室经理和副经理、各单位经营班子成员可以直接指定为与其所负责业务相关的一门课程的兼职培训师;

(二)各高校、研究所的知名教授、研究员,社会知名人士、公司合作伙伴的相关人员等可以直接指定为其所研究领域相关的一门课程的兼职培训师。

第十条 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候选人的选报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公司培训规划及具体培训任务的需要,提前一个月给各职能部室和经营单位下达选报兼职培训师的通知;

(二)各部室和单位根据通知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推荐。各部室和单位应按照需求认真推荐合适的兼职培训师,这是各部室和单位应尽的责任,也是集团公司培训工作全面、顺利开展和成效提升的重要保证。

(三)有个人专长或者对培训工作有兴趣者,可自愿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报名。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候选人的初选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培训师的基本条件及对各类培训师的特殊要求,对兼职培训师申请人进行初选,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候选人的培训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对指定的兼职培训师和初选合格的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候选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课程开发、呈现技巧两部分内容,根据需要可采用外派和内训两种形式;

(二)对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候选人培训的考核应包括课堂表现、培训纪律、书面考试、培训讲师评价等方面,综合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候选人开发课程

(一)培训合格的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候选人按照集团公司培训工作的需要提出课程开发申请,按照规范进行课程开发,标明该课程内容,适用的对象、范围、目的和要解决的问题;

(二)认证小组在课程开发内容等方面给予指导。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候选人的试讲

课程开发结束后,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候选人面向认证小组进行试讲。认证小组根据《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试讲评分表》对候选人进行考评,平均分在80分以上者为合格,并获得该课程的集团兼职培训师认证资格。不合格者,可给予再试讲一次的机会,再次试讲还未通过,由认证小组另选人员进行该课程的开发。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的聘任:

指定兼职培训师、通过认证的兼职培训师候选人,由集团公司发给《××课程兼职培训师聘书》,聘其为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可以在该课程的特定培训对象范围内授课。

第四章 兼职培训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择适当的授课形式,并根据需要修改授课内容的权利;

(二)有优先参加外派培训(业务、教学)的权利;

(三)为保证培训效果,有建议购置相关教材、资料、教具等方面的权利,经认证小组同意后,予以报销并集中管理;

(四)兼职培训师开发、讲授课程有获得相应的课时费的权利。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培训工作的安排准时授课;

(二)授课态度端正,以公司的立场而非个人意见为学员解释问题;

(三)兼职培训师对其讲授内容全权负责,保证讲授内容正确、科学,符合公司文化,并根据公司或者部门业务的发展变化不断更新、完善;

(四)必须根据内容采取灵活的培训方式、方法,保证培训效果;

(五)使用公司规范的教材格式。

第五章 兼职培训师的级别认定和考核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兼职培训师实行分级制度,按级别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兼职培训师的级别认定由认证小组进行,认定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条 兼职培训师的每一次授课均由认证小组和受训学员共同给出评价,评价分为优秀(5分)、满意(4分)、尚可(3分)、较差(2分)、很差(1分)。最终成绩按照小组和学员意见各占50%的权重进行加权计算。每一个级别的升级均须满足相应级别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兼职培训师档案库,对兼职培训师的选拔、认证、授课、奖惩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奖励、绩效考核、干部选拔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兼职培训师资格的取消

(一)兼职培训师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与要求,认真进行教学工作,保证培训质量。若有授课态度不好、无故不到、讲授内容违背公司立场和公司企业文化者,或者累计两次上课迟到者,将取消其集团公司兼职培训师资格;

(二)累计三次授课评价为“较差”以下者,取消兼职培训师资格;

(三)兼职培训师必须不断更新自己负责的课程内容,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更新后的课程需要通过认证小组评审通过。不能及时更新自己负责课程的兼职讲师,认证小组将取消其兼职讲师资格。

第六条 课时费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三条 课时费是给予兼职培训师开发和讲授课程的经济补助。该项费用作为专项费用,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作为集团公司培训费用预算的一个构成部分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课时费计算标准:

(一)四级培训师:500元/天(每天按7小时计算,下同)或者70元/小时 (不足一天,下同 );

(二)三级培训师:1000元/天或140元/小时;

(三)二级培训师:1500元/天或210元/小时;

(四)一级培训师:2000元/天或280元/小时;

(五)对于非兼职培训师为员工提供的培训,课时费按不超过四级讲师的课时费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和直接管理分(子)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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