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要求)

一、[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出版物分类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

实施机关:各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局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

实施机关: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受理基本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 )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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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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